1、教唆犯作为教唆他人犯罪的人,不仅是犯意的挑起者,也是犯意的传播者。
2、“犯意引诱”中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对*品的数量没有予以认定的必要。
3、作者针对犯意表示理论研究中存在的空白和争议,展开系统的犯意表示理论体系研究。
4、它强调举证责任的转移,即检察官只需对犯罪行为的存在以及犯罪行为与被告的关系进行证明,而被告是否具有犯意的证明则交由被告进行。
5、其次,为了能进一步明晰共谋的涵义,论文比较分析了共谋与犯意表示、共同犯罪意思联络、阴谋等近似概念的区别。
6、由于意识与意志的主观性,在刑事诉讼中,犯意的证明一直是困扰控方的难题。
7、诱惑侦查通常分为“犯意诱发型”和“提供机会型”两种类型。
8、“犯意诱发型”的诱惑侦查不仅违反了侦查机关的职责,而且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9、而从主观犯意看,此类案件起因多为争强好胜、负气斗狠,或夙有积怨、伺机报复,也有的是为了同学、朋友“出头”。
10、“犯意转化”可以在三种意义上加以理解,即罪过形式的转化、犯罪目的的转化和犯罪故意的转化。
11、诱惑侦查是刑事诉讼中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通常分为“犯意诱发型”和“机会提供型”两种类型。
12、犯罪预备形态是犯罪未完成形态之一,其基本特征理论上几无争议,但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阴谋犯的区别理论上仍然有不同的认识。
13、诱惑侦查可以分为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和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