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授权其他董事代表合营企业。
2、合营企业生产经营计划,应报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经济合同方式执行。
3、第六十条中国政府鼓励合营企业向国际市场销售其产品.
4、财政部指定的重点合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应同时抄报财政部一份。
5、严禁假借合营企业制作的名义引进境外频道和各类节目。
6、合营企业可以举办技工学校和训练班,培训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
7、鼓励合营企业向中国境外销售产品.
8、合营企业每月按企业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由本企业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9、第八条合营企业应凭营业执照在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允许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
10、第十九条合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
11、不得向合营企业收取外币或外汇兑换券。
12、承包经营期间,合营企业仍应执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
13、在马拉西亚,利用嘉吉食品有限公司油料加工产业中的植物油副产品,礼来公司正与嘉吉公司设立合营企业,开发该植物油。
14、第五条合营商业企业的投资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5、合营企业必须按月向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服务公司足额缴纳中国职工待业保险基金。
16、承包经营期间,合营企业的负债余额不得超过当年承包利润的总额。
17、从事零售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的经营范围。
18、第三条允许合营企业有较长的合营期,可以超过三十年,具体合营期限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
19、承包者应保证,承包经营期满时,合营企业能够扭亏为盈或经营状况有明显改善。
20、承包经营期内,承包者须于每年第一季度内向合营企业提交承包经营风险保证金保函或风险抵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