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⒈ 简称“船籍”。船舶在一国登记注册后所取得的该国国籍。船舶按其国籍在船尾悬挂国旗,并受该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没有国籍的船舶不允许在海上航行,更不允许通过别国的领海或进入别国的港口。
1、各缔约国应允许有关即将建造或正在建造的船舶权利的登记,而不论申请人的国籍和户籍如何;
2、第36条外国籍船舶运送业在中华民国境内设立分公司之营运资金,由交通部定之。
3、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4、港口国监控是港口所在国家根据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标准,对进入其港口的外国籍船舶所实施的一种监督与控制制度。
5、前项外国籍船舶运送业在其本国设立登记文件及代理契约,应经中华民国驻外使领馆、代表机构或该国驻华使领馆、代表机构验证。
6、外国公司期租的中国籍船舶,以外国公司为纳税人;
7、长期以来,中国籍非国际航行船舶的安全检查没有系统的选船机制。
8、SOLAS公约的监控机制,首先是通过船旗国来实施,而后通过港口国对到港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监控,以达到“航运更安全、海洋更清洁”的目标。
9、不论船舶、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或任何其他有关的人的国籍如何,本公约各项规定均适用。
10、由于船舶注册国籍的差异,船舶卫生检疫行政执法的法律适用地域范围和不同等级法律法规在国际航行船舶上的适用存在着差异。
11、近日中国出版了《北极航行指南(西北航道)2015》,为计划航行北极西北航线的中国籍船舶提供指导。
12、被抵押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所有权证书的颁发机关和证书号码;
13、交易方在进行船舶交易时应当向船舶交易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文件:(1)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
14、外国籍船舶办理进出口岸手续,应通过其船舶代理人向港务监督机构申请办理。
15、关于船舶的国籍不存在默示保证,也不存在风险期间其船籍不变的默示保证。
16、船舶呼号在国家的基础上分配,根据呼号可知船舶国籍。
17、第三十七条发生碰撞事故的船舶、设施,应当互通名称、国籍和登记港,并尽一切可能救助遇难人员。
18、第四条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
19、船舶具有其有权悬挂的旗帜所属国的国籍。
20、违反《船舶登记条例》规定,船舶假冒中国国籍,悬挂中国国旗航行的。